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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民法典》护航百姓幸福生活

来源:    浏览数:29    发布时间:2023/1/31 8:56:01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标志着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编纂完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可以说我国政治经济的行稳致远,社会生活的风清气正,百姓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都离不开民法典发挥重要作用。今天我们就带领着大家探索民法典,了解其中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亮点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民法典以权利促进财富增长

 

古语有言“仓凛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生活富裕是社会文明和谐的前提。民法典加大了对财产权利的保护力度,是一部名符其实的惠民之法。最令人瞩目的变化之一是民法典的物权编增设了居住权。

 

案例一:老王丧偶,因子女在外工作不能在老王身边尽孝,故老王请保姆小高照顾其生活起居近20年。如今老王已是98岁高龄,自感时日无多,便立下遗嘱,其房屋由长子继承,但念及保姆小高照顾自己多年且在城市中无立足之地,便希望保姆小高可继续在自己的房屋中居住直到死去,老王应该怎么做?

 

《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民法典》371条还规定居住权可以以遗嘱方式设立。

 

依据《民法典》规定,老王可以以订合同或立遗嘱的形式赋予小高居住权并去不动产部门进行登记,设立了居住权后,小高在合同或遗嘱约定的期限内有权对老王的房屋进行占有、使用。这就意味着居住权人依法可以对抗继承人的所有权,无特殊情况下可以排除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出租权限,而且无论老王房屋是否转让,均不影响小高居住权的实现。但居住权也有限制,那就是不得转让、继承。

 

从立法宗旨来看,居住权是为了解决弱势群体的安居问题而做出的安排,同时也给我们广大买房人提个醒,买房前要了解房屋的产权、抵押情况,更需要了解该房屋上是否有他人的居住权,以保障自己的购房目的实现。

 

二、民法典以权利实现定分止争

 

民法典创设的民事权利体系对现代社会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度量分界,公正配置权利,为有效化解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工具。

 

比如,在人类文化长河中,酒是一种特殊的文化载体,逢年过节、聚会应酬都少不了酒,但因为酒引起的纠纷也不在少数。

 

案例二:小孙、小刘、小李是大学室友,多年未见,一次聚会推杯换盏间,小李觉得身体不适,提出要休息一下,小孙、小刘认为小李矫情,提出“不喝就不是兄弟”,后又多次劝酒,小李无奈只好喝下,最终小李因酒精中毒死亡。大家对谁应对小李之死负责产生了纠纷。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169条 第1款: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发生以下情况,则会认定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1. 强迫性劝酒

 

如果出现“不喝看不起我”这类言语要挟、野蛮灌酒等行为,倘若后来发生损害后果,劝酒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明知对方不能饮酒还劝

 

对方在喝酒前明确表示了酒精过敏或者服药不宜喝酒,但还在使劲劝酒,引发伤残、死亡等损害后果,劝酒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共饮人有看护义务

 

针对已经丧失自我照顾能力的醉酒人还要自行回家的情况下,共饮人就要在酒后尽到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如果明知其独自回去会有危险而放任该行为发生,那么在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共饮人则可以免责。

 

回到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孙、小刘明知受害人酒量不佳且身体不适,仍多次强行劝酒,不符合一个理性共饮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总之,酒桌不是法外之地!   

 

三、民法典深化了家庭内部关系治理  

 

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民法典高度重视家庭,不仅单独设置了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而且在制度设计上,通过精细化界定夫妻以及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防范化解家庭内部矛盾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近年来,离婚后夫妻一方莫名背负巨额债务以及夫妻“假离婚真逃债”的案例频频出现,到底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成为了社会热点。

 

案例三:大军和小美原是一对90后夫妻。婚后,大军向同事老张借了一笔钱。数年后二人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对当年大军向老张借的那笔钱是大军的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产生了争议。            

 

首先,《民法典》第1064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确认或虽然只有一方签名,但是另一方事后予以追认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例中,如果借条上面有小美和大军二人的真实签名,那么该笔借款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或者虽然借条上只有大军一人的签名,但是之后小美认可,表示“会一起还钱”,那么这笔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民法典进一步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可以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大军向老张借款是购买了一辆小汽车,供家庭使用。即使小美不知道该笔借款,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字,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大军向老张借的钱是为自己在外挥霍,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该笔借款应当被认定为大军的个人债务。

 

(二)离婚时家务贡献补偿

 

长期以来,在现实生活中,家务劳动的价值往往被低估甚至忽视。

 

案例四:2021年1月,北京房山区法院适用《民法典》规定,首次审结了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该案女方是一名全职太太,她在离婚诉讼中表示,男方除了上班外,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要求分割财产时,让男方补偿她的损失。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支持了这名全职太太的诉请,一审判决男方补偿 5 万元。

 

1088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也就是说民法典认为家务劳动具有无形的财产价值,需要全社会认可。

 

(三)完善代位继承权。

 

案例五:小明在小时候,父母意外去世、爷爷奶奶也早就不在了,于是小明从小就是跟着大伯一起生活的。大伯也一直没有结婚生子。有一天,大伯突然因病去世,而大伯也只有小明一个亲人,那么小明是否可以继承大伯的遗产呢?

 

如果按照过去的《继承法》,小明作为侄子,不属于大伯的法定继承人,大伯的遗产就会被认定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家。但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28条第2款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赋予了侄子和外甥代位继承权,小明是能够代位继承大伯的遗产的。这样就密切了旁系血亲关系。

 

民法典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权衡各方权利、义务,反映了老百姓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诉求。这对今后我国民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必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来源:呼伦贝尔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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