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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电信网络诈骗丨偷渡、诈骗 播州区4名男子被判刑!

来源:    浏览数:221    发布时间:2021/12/15 9:31:55

12月10日上午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件

 

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抢劫罪

 

当庭判处钟某林、罗某、王某、邵某康四名被告人

 

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至五年零两个月不等

 

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钟某林与犯罪嫌疑人易某华(在逃)商定偷渡到缅甸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后钟某林以一起到缅甸挣钱、统一购买机票等手段,分别组织了被告人王某、罗某、邵某康及犯罪嫌疑人潘某涛(在逃)从云南省勐连县徒步偷渡到缅甸佤邦,并在犯罪嫌疑人易某华的诈骗集团内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庭审现场)

 

期间,被告人钟某林、王某、罗某、邵某康及犯罪嫌疑人潘某涛等人在缅甸佤邦霍岛加入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从事诈骗活动,主要负责进入国内婚恋网站添加境内单身女性微信,将自己包装成单身富有男性,通过聊天和对方建立感情,获取信任后向对方发送“华为5G概念股”网站让对方进行投资,对方一旦充值进去就无法提现。

 

2020年6月至9月,被告人邵某康、王某、钟某林、罗某陆续从缅甸勐波诈骗窝点离开并偷渡回国。2021年5月,以上人员被抓获归案后,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以“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对本案进行诉讼。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来源:遵义公安

编辑:李   爽  

一审:王忠枢  李   爽

二核:吴友莉

三审:李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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